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国家之一,既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出口国。从历史上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因此农业保险也伴随着该进程不断完善,逐步实现了从初始自发阶段到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求和发展的时代。
面对自然灾害,个体农民自发组织的互助合作,是法国农业保险最早的基本形式。法国农业互助保险的历史可追溯到1840年,当时在法国伊泽省的一个村镇,几家农民为了联合起来对付火灾,率先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这一举动起到示范作用,此后,法国各地都相继成立了这样的互助保险社,保险范围也逐渐扩大到农业领域的各个方面。农业互助保险社这一新兴事物,最终得到政府的认可。1900年7月4日,法国通过了有关农业互助保险法,规定了互助保险社应保险的范围,如火灾、雹灾、牲畜死亡和意外事故等,从而确立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为此后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到20世纪中期,在法国全国出现了4万家农业互助保险社。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过于分散和力量单薄的互助保险社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保险需要。在农业互助保险社的基础上,1986年,法国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并于1998年兼并了GAN保险公司,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法国第六大保险公司,其在法国的农业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占第一位,财产险占第二位,汽车险、企业险和运输险占第三位。2007年,安盟保险集团拥有投保人1100万户,自有资金85亿欧元,营业额149亿欧元,净利润9.38亿欧元,集团共有合作伙伴和职工3.7万多人,集团还在欧亚12个国家开展保险业务。
尽管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已经成为了在法国乃至欧洲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型保险集团,并且在最近陆续将保险业务扩大到几乎所有商业保险公司的领域,但100多年前法国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的农业互助的传统至今依然保持着,并在集团业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盟保险集团由政府控股,社会参股,公司按三级(出资者、董事会、经理制)控制群体结构而运行,在农业保险业务项目下设6个保险公司,包括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承保全国农民的所有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主要承保农村的面包商、手工业商、小商业者等的财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寿险公司承保农民和非农民的人寿保险和死亡保险业务;农业再保险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分保业务。集团在开展农业保险险种前,首先进行可行性分析,通过试点,再逐步扩大。
法国农业保险机制好像一个“金字塔”结构,塔的最底层由5400家农业保险社组成,中间是15家地区级保险公司,塔顶为中央保险公司。他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保险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对地区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地区级保险公司是一个完整的企业,它们在集团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开展活动,确定自己的商务销售策略,拥有自己的营业网点和财务账目。在经营发展上,主要是靠地方,由地方自主确定。它们作为“金字塔”的中间层次,对上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地方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地区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在农业保险社董事会领导层范围内选举产生。
农业保险社是保险集团最基层的单位,遍布全国各地的乡镇几乎都有这样一个机构,但也有的地方客户少,几个乡镇共同拥有一个机构。农业保险社的领导层董事会,是由全体投保人组成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推选主席和地区保险公司的代表。农业保险社除主席外,还有一位秘书长和一位代理人。秘书长由主席任命。主席的工作是义务性的,不拿工资。主席的人选,一般是群众关系好,受到村里人的信任,能为大家服务,有影响的人。秘书长和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主要是维护和发展乡镇保险业务。他们来自基层,对当地农户情况和需求了如指掌。他们也不拿工资,其收入与业绩挂钩,收入形式主要是佣金。平时,与农业保险社业务上合作较多的是地区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的保险营业所。营业所是办理保险业务的场所,职员都属工薪阶层。经秘书长和代理人草签协议发展的客户,最终都要在营业所办理保险手续。
农业保险社是农民以互助共济为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将防险与保险相结合而组织起来的民间性的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具有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多种功能。这种农业互助保险系统的独特经营方式保证了它们贴近农户,便于开展保险业务,而投保人的身份既是客户又是保险人,在互助共济为原则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将防灾与保险相结合。这就使得基层参保农户在很大程度上将互助保险社视为自己的组织和靠山,赋予最大的信任。这也是农业互助保险系统在法国历经百余年而不衰的主要原因。
此外,法国政府在农业保险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其中包括:第一,1964年,政府建立农业自然灾害担保基金,对互助保险机构无力承担的巨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补贴。
第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政策,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政府对农户的保费补贴高达50%以上。由于政府通过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农民在政府那里得到了高额的保费补贴,分散了风险,减轻了受灾损失,调动和保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第三,政府根据《农业互助保险法》对互助保险社的资本、保费收入和固定资产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点使得在农业保险领域的竞争力相对商业保险公司大大得到提升。
第四,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项目通过法律和法规加以规定,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也用法律或法规予以确定,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了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马、猪等)实行强制保险。与此同时,政府重视农业风险研究。政府投入巨资资助农业风险科学研究,以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效率。
应当说,法国的农业互助保险在一个多世纪以来伴随着法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并为此作出了卓越的贡献。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变化,法国农业保险的市场环境呈现出以下几个新特征: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向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二是农民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产品加工和商业流通领域发展;三是农民从农村走向城市趋势,农业人口锐减;四是农民逐步老龄化;五是新一代农民受教育程度提高,农民的观念发生了一些根本的变化,以上这些因素导致法国农业保险市场逐渐走向饱和。
面对这些变化,法国政府在2006年推出新的农业指导法案,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的在于使农业保险更加市场化和减少对政府补贴的依赖。例如,主要农作物遭遇自然灾害不再由国家农业灾害保障基金负责赔偿,而是由保险公司赔付;国家推出新的多险种、多品种的保险产品,并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取消《农业互助保险法》中对互助保险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成立农业保险全国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农业就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面对新情况,以安盟保险集团为首的法国互助保险体系也将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国的农业保险也将进入一个新的调整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