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在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保障民生和维护稳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突出贡献。
30年来,人民法院大体经历了恢复正常、充实提高、全面发展三个阶段。
加强审判工作 解决“执行难”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恢复是从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开始的,30年来,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正义、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等重要的法治观念,已经逐步得到确立,为广大法官和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和实践。
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61万余件,2008年仅1月至8月就受理案件660万余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在传统的刑事、民事审判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海事海商、涉外商事、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等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在刑事审判领域,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围绕不同时期打击重点,积极开展“严打”斗争,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民商事审判领域,面对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情况,不断开展工作机制和方法创新,积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不断创新的发展历程,受理案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监督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执行工作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高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逐步实行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积极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努力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接受上级法院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在审判监督工作领域,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明确启动再审的条件,畅通当事人申诉进入再审的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诉权。
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工作机制
30年来,人民法院每一项工作的开展,每一项成绩的取得,都是伴随着大大小小的体制机制以及工作方法的改革和完善进行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海事法院、行政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相继建立,极大地促进了相应审判业务工作的开展。1995年颁布施行的《法官法》,是对法官制度的重大改革,对于保障法官履行职责,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的审判方式改革,显著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促进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审判机制的建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民法院由此进入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04年,党中央颁布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人民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颁布了两个五年改革纲要,部署了89项改革措施。2006年,党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从发挥审判职能、推进司法改革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找准了切入点和着力点。
人民法院在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探索法院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实施立案、庭审、裁判文书、执行过程公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逐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运行机制;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使法官队伍结构、知识层次、整体素质得到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夯实基层基础 推进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干警在基层。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纠纷和调处矛盾的前沿。上世纪70年代末,随着人民法院工作的正常化,司法行政工作移交人民法院自身管理,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逐步得到改善。全国大部分人民法院完成了审判法庭和审判功能用房建设任务,中西部地区需新建、改建的人民法庭已全部列入国家专项建设投资计划,3000余个按国家标准建设的人民法庭竣工并投入使用。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越来越多的法院完成了局域网、互联网站和专网应用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专线通信、远程视频、案件信息交换等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建设,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基层、建设基层,先后颁布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和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全面提高基层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公正司法水平。绝大多数人民法庭具备直接立案条件,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申请立案不便问题;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或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方便群众参加诉讼;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
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审判工作的组织保证。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共有3187个法院、11万名干警,其中法官只有6万人。至2007年,增加至3557个法院、30万名干警,其中法官达19万人。上世纪8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全国法院法律业余大学,后又成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培养了一大批人民法院的审判骨干。全国法院干警的大学文化程度也从最初的几千人,发展到现在本科以上学历20万人,占全体干警人数65.29%,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万多人。
通过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提高了法院队伍的政治理论水平;通过围绕提高法官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诉讼调解能力的在职培训,提高了法官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了法官道德自律机制,已初步建成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