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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施行

  本报讯 记者敖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

  该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及上海、重庆、广东、江苏、浙江、湖北、山东等地工商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陆续开展了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专门的登记办法。据不完全统计,部分省市办理出质登记已有1250多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约18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约7亿股,共担保债权金额约298亿元。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共列十七条,规定了办理股权出质的登记范围、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申请条件、申请人及责任、各类登记情形及材料要求、登记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其中包括,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办理机构。同时,工商部门的登记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此外,《办法》还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介绍说,《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企业提供了统一、便捷、高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指南,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对登记时限要求当场办理,无论企业到哪个省办理,都适用统一的规定,而且,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同时,有利于提高股权出质和出质登记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发展。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过股权出质,企业可以提高融资和其他交易行为的信用,增加交易机会,从而促进自身的发展。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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