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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0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证所修订两项债券交易业务规则

  本报讯 记者贾伟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对该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并于日前正式发布实施。

  修订后的《债券交易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国债、企业债”扩大为“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细则》明确,“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修订后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与原规则相比,取消了原交易商资格规定中要求证券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应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且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条款限制。原规则中“一级交易商至少应对在本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修改为“一级交易商必须对本所指定的关键期限国债进行做市”。

  此外,《暂行规定》新增加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双边报价价差不大于2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1000手”的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报价交易中,国债单笔申报数量为5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5000手逐一进行成交。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债单笔申报数量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进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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