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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0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⑤
对信息披露要求更趋严格

□本报记者 贾 伟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股票上市规则》特别规范了董事、监事及高管和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基本原则进行了具体诠释。

  首先,新《股票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重申了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为落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还要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其次,为提升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重视程度、规范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增加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等职责,以便董事会秘书通过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全面组织实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则》特别规范了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即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高管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书面意见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另外,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股票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交易所备案。

  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股票上市规则》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订了《声明与承诺书》格式,以强化其法律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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