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对外公布《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办法规范范围内。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