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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9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①
新规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本报记者 贾 伟

  沪深证交所9月5日对外正式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份分布问题和破产公司的退市情形,以及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此次修订稿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等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并请他们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股票上市规则》自1998年实施以来,至此已是第6次修改。自《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版颁发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证券市场无论从格局、规模、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随着新《会计准则》和《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也需要对会计用语、破产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等进行规范。为此,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现行《股票上市规则》作出了相应修订。

  沪深证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修订过程中,交易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证券市场最新监管形势及典型监管问题,吸收近年颁布的《关于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指引》、《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通过反复讨论并征求市场多方意见后,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值得注意的是,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比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将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遏制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应尽的法定披露义务。

  此外,新《股票上市规则》将为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并制定了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将采取暂不受理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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