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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汽车消费税政策9月1日起调整
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本报北京8月13日讯 记者孙勇今天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降低。

  据介绍,此次汽车消费税的调整: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小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降低,大排量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提高。

  此次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具体政策为: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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