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
法院工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能特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讲到的。

  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应遵循的“四个更加注重”是:

  一要更加注重推动发展。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要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和检验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

  三要更加注重保障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通过司法手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要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把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别是政治安全放在人民法院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

  同时,王胜俊还解释了“五个统筹兼顾”的含义:

  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公正的结果应当经过公正过程得以实现。人民群众期待的公正是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

  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是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从当前工作和社会反映看,要更加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统筹兼顾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公正司法,但决不是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加强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搞神秘化。

  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司法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既要依法按程序办案,又要从社会实际和方便群众考虑,寻求最有效的方式,确保取得最好的办案效果。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