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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治论坛
火灾公众责任险应逐步推行
董 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二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将应当参加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范围确定为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请审议时表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问题,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推行。

  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规定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应该看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优势: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还能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尚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投保实践较少,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方面都还没有成熟的行业标准。消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范围确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既可以分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带来的赔偿风险,也有利于日后积累经验逐步在各行业中全面推行,为弥补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搭建一道保险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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