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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6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闻眼
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将选择对水泥生产企业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具体安排为:2008年6月至8月,各地国税局对所辖水泥生产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据了解,此次评估对象包括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主要评估内容为:1、水泥生产企业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评估。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是否存在无偿赠送商品、商品偿还债务、以物易物等行为以及各种价外费用不按规定计算收入问题等。2、水泥生产企业取得的各类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评估。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业务、价格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3、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就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退税申报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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