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抗震救灾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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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总局:
帮助市场主体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本报北京5月28日讯 记者敖蓉报道: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及时做好《营业执照》补发、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商标注册等工作,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

  意见指出,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工商部门要及时予以补发;对于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以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采取先发照限期补交的方式。同时,对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此外,在商标注册方面,对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可经批准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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