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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5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记者任意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通知要求,将因地震灾害而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参与的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地震灾害造成的零就业家庭,要指定专人帮扶,确保实现至少一人就业。

  灾区受灾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个体工商户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其中,经营资金短缺且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积极给予贷款扶持。对因地震灾害造成小额担保贷款原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营场所被毁坏的,原贷款额度可按规定列入呆坏账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摸清来自灾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农民工在本地区的人数和工作生活情况,做好服务和安抚工作。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专门成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援助具体方案。地震灾区的就业援助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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