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尽管我国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加强,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在一些地区仍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渎职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更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反渎利剑”直接指向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
“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专业性、隐蔽性、复杂性强,保护层厚,查证难度大,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在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专项工作时透露,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从今年5月开始一直持续到明年11月底,为期一年半。
危害能源资源生态环境案件时有发生
某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却承揽到旅游景点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由于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新污染、违规牟利以及达不到建设目的等问题,项目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达到1300余万元;某地区官员为解决本市某公司林木材料紧缺问题,违反林木采伐规定和审批程序,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85.84亩……
近些年来,在能源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往往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
据最高检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3822人,这些犯罪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仅2006年、2007年两年间检察机关查办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涉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渎职犯罪就有1193件,造成6465人死亡,1215人重伤。
“从以往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看,破坏土地、矿产、林业、水源、电力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屡禁不止,与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钱权交易具有直接的关系。”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日前表示。
在查处某绿色环保公司案中,检察机关查明,公司所在的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和催促有关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等资质证书,并在省环保局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会议上,特别介绍这家公司的资质情况,力推由其承揽,使该公司取得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王振川说,目前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在一些地方仍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甚至以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更直接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集中查办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对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大,意义深远。”
王振川表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坚决查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这些都为检察机关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六大类案件成专项工作查办重点
据了解,此次专项工作将分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四个阶段。
经过调查研究并根据各地查办案件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将此次专项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查办六大类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土地资源、煤炭和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和电力资源、城市建设规划及房地产开发、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案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据介绍,检察机关明确这六类案件为查办重点,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直接关系国计民生,而且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主要发生在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利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管理、环境监管等工作领域。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通过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将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完善。同时,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他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就是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法律服务,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多渠道排查线索多部门联合查办
在此次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将从群众反映、管理环节、新闻披露等多渠道排查案件线索,确保这一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据了解,最高检要求各地检察院深入到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系统和领域排查线索;从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集中的部位和环节寻找线索;从一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背后挖掘线索;从不法分子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秩序犯罪比较严重的方面发现线索;从新闻媒体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获取线索;从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中拓展案件线索来源;从加强诉讼监督,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的配合中搜集线索。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坦言,专项工作所查办的重点案件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专业性强,很多领域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检察官来说是陌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开展好这项工作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为期一年半的专项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坚持和落实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与有关部门建立相关行政调查案件的通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情况,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商请有关部门及时移送。对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行政调查,把行政调查和检察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进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透露,最高检与各有关行政机关签署的惩治与预防渎职的文件“规定得非常具体、细致、实在”,这使得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反渎职工作中的联系配合更加经常化和制度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如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哪些案件线索需要移送给检察机关,而且对移送的材料也规定得特别具体,同时还对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的审查与查办进行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不予立案,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起复议。
近两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已在多部门联合查办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上做出诸多有益尝试。一些省区市检察机关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和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些地区的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整治污染严重的企业,妥善处理因污染引发的民事纠纷等事件,为各地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目标,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