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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治论坛
个税申报“保密制度”好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但部分纳税人因担心纳税信息被泄露,对自行纳税申报持观望态度。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法规的具体实施。

  为消除部分纳税人因担心自行申报个税导致隐私外泄的顾虑,山东省建立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制度”,确保高收入者放心申报个税。这项制度的推出令纳税人拍手称好。山东省地税局专门出台的个税自行申报“保密制度”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一对一”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受理人员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将资料存放于专门的个税资料盒中。档案柜(盒)均应标明“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字样。

  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资料,均不得复印或拍照。对因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借阅保密资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阅后及时将资料退回,一律不得外借。报上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文/新华社记者 王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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