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明确规定“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现实中,不少网店上或者商品说明栏标注“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等文字,已成为不少商家经营的“显规则”。当消费者拆开快递后,发现商品有明显质量问题,商家往往以“已签收”为由拒绝退换货。一些网购商品并非直接送货上门,而是通过快递柜、代收点投放等方式让消费者自行取货,客户没能当场开封验货签收。此时,“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对消费者概不退货,更显然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而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线上消费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将签收商品与质量合格画等号,单方面制定游戏规则,不仅损害交易公平权,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最高法此次《规定》直指网络购物中的痛点,明确“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无疑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明确的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