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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3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蒲 淳

2013年,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随后国务院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等多项改革举措,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9年多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眼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优化完善准入退出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巩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2021年8月,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各类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要维护好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环境,激发激活市场主体存量,做大做优市场主体增量,推动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一)深刻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稳中求进服务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取向非常鲜明。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刻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握稳定市场活力和秩序的职能措施,密切关注市场主体的运行状况和政策诉求,综合运用纾困减负、激活增效的各种政策工具,更好支持和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二)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致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市场准入退出便利化,夯实市场体系基础性制度,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三)驰而不息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理清“证”“照”功能关系、提升登记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加到1.5亿多户。蓬勃发展的市场主体,促进了超大规模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和稳定就业的中坚力量。

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进入新发展阶段,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化,原有登记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立法分散,登记规则、登记程序不统一等问题,亟需出台一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在此背景之下,《条例》应运而生。

(一)依法推进改革,强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条例》在商事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推动将商事制度试点的有效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规规范,这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法治保障贯穿到改革全过程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二)总结改革经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条例》将商事制度改革中便捷市场准入、退出的改革举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极大地降低了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入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监管信息的公示公开,增加了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义务的规定,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性制度。《条例》对现行分散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最大限度提炼、统一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共同适用的制度规范,明确了登记原则、登记类别、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共同规则,形成现代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以《条例》实施为契机,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将扎实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稳中求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更好统筹“四扇门”改革措施,依托“两张清单”联动调整机制,加快构建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普通注销程序,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市场主体网上办理注销业务。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二)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规范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网,加快推动实现全国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统一的登记服务。建立全国涉企电子证照库,扩展电子证照应用场景,制定实施企业开办国家标准,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水平。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三)实现智慧和信用赋能,着力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聚焦发挥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基础性作用,更好通过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抽查、经营者异常名录、年度报告、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双随机、一公开”等基础制度,丰富完善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等信用监管工具。

(四)全面保障《条例》实施,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抓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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