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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2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股权激励成利益输送
李华林

近段时间,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收到交易所下发的关注函,被询问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及授予价格的合理性,以及是否有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

仔细翻阅这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有的公司股票授予价格极低,仅为1元,还有的公司股票授予价格为0元,且持股计划不用业绩考核,也就是说,基本等于无条件白送。

这引发不少中小投资者质疑,如此股权激励是否变了味?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公司董监高有没有“自肥”的嫌疑?

对此,部分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未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旨在通过适当降低业绩门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防止优秀人才流失、增强人才队伍的稳定性。

这样的说法显然有些牵强。股权激励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将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股东利益紧紧绑定在一起,实现三者共赢。只有设定一定门槛的行权条件,才能真正发挥激励作用,如果行权条件极低甚至没有门槛,股权激励变为员工无风险套利的工具,很难产生真正的激励效果,对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竞争力也就无从谈起。并且,严重偏离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授予定价,其商业合理性存疑,为利益输送留下了空间。

近年来,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我国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在帮助企业优化治理结构、激发人才潜力、进行良好市值管理等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但部分上市公司借股权激励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让股权激励演变成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到的股权福利,这不仅背离了该项制度设计的初衷,使得激励效果大打折扣,还存在着利益输送风险,侵害了中小投资者权益。

对于这样的股权激励,毫无疑问要坚决说“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制度,比如可考虑提高股权激励授予价格标准、将上市公司市值纳入行权条件考核内容等,并对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从严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利益输送。

企业需明白,借股权激励进行利益输送是一种短视行为,对公司发展有百害无一利。要真正起到激励目的,还需科学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在员工、中小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之间求得平衡,推动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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