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冬奥会期间,有人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作为商标。这与曾经出现的抢注有关体育名人姓名为商标如出一辙,这其中,有部分投机者提前布局,在运动员尚未出名时便开始抢注。还有更甚者,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名称“天眼”等,或者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火神山”“雷神山”等名称进行商标恶意抢注。虽然上述罗列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都得到了治理和解决,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不可忽视,必须切实刹住“恶意抢注风”。
在重大活动或有关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时,伴生商标恶意抢注事件,不仅会对国家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还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经济社会后果。商标恶意抢注一般都指向有影响力和较大价值回报的名称和名字,这种侵权行为会对被抢注的有关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并且,这种明显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理念的投机取巧行为,也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很大破坏,引起不良竞争或恶性竞争,对遵守规则规范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形成不当挤压。同时,其损人利己的价值取向会对社会风气带来不好的导向作用,不利于健康经济生态的培育和维护。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治理恶意抢注风,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现象采取了一系列法治行动。商标法专门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和在先权利保护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引起混淆的使用他人名称和名字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做出了补充保护;民法典强调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保护了姓名权和名称权等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公众人物姓名和自然人姓名等姓名权的保护。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处罚。在法律规定执行层面,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也切实有效规范恶意商标抢注行为,适时作出了行之有效的裁判和决定,不但有关当事人可以发起针对商标恶意抢注的异议和无效程序,行政机构依职权亦可以主动有所作为。
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早已受到关注并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治理,之所以这种现象“久治不愈”,与领域内尚存的利益症结和制度不足有一定关系。一方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商标恶意抢注的投机者本着“小投入挣大钱”的图谋,不择手段牟取抢注的私利。另一方面,商标恶意抢注投机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者敢于以身试法也有既定法律规定不足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违法的行政责任后果和民事责任后果偏低,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无法真正到位,权利人的法律救济仍有不足。另外,市场主体在规矩意识、规则观念方面仍存不足,是商标恶意抢注现象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个别人或市场主体的市场诚信意识有待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催生了商标恶意抢注现象。
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不但要进一步从法治完善与有效实践的层面进行治理,还要从根本性的社会诚信机制构建与实施的层面加以杜绝。针对市场经济中不良社会现象的治理,需要多种治理方式的协作。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治理,以立法、司法、行政救济为主的法治方式,应该发挥主要的治理作用;以社会诚信风气营造为主的德治方式,是基础性的经济社会共治手段,应该发挥保障性作用;除了法治和德治为代表的社会综合治理之外的市场主体自治,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将规矩意识转化为规范行为,严格遵守市场经济法则和既定规则,坚决向商标恶意抢注说不。只有这样,“恶意抢注风”的社会治理才能达到效果,符合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和时代所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