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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2年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基金稳健发展需监管先行
马春阳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增加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12月30日,已登记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77家,管理规模19.78万亿元,同比增长23.81%。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私募市场也伴随着各种乱象。特别是今年初以来,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某百亿私募遭投资人举报、某私募实控人一死一伤……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私募基金一般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其运作流程基本可以分为募集、投资、管理、退出4个阶段,从过去的实践来看,每个阶段都存在不少风险点,完善私募监管体系已迫在眉睫。

具体来看,“募集”阶段是私募实际运营中涉及违规违法的重灾区,部分公司存在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涉嫌借私募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而在“投资”“管理”和“退出”阶段,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将募集资金转移侵吞,或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行为。

对于乱象频发的原因,究其根本,还是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力度不足。在国民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增长的背景下,私募基金数量和规模快速增长,目前的监管体系、措施已无法充分保障行业的规范稳健发展。

例如,相比其他需要持牌经营的金融行业,私募基金不需要持牌经营,其发行的产品只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在程序上相对容易,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部分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沦为某些有“歪心思”实控人非法融资、牟利的工具。

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有效监管的“保驾护航”。接下来,监管层应继续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夯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去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应以推动出台该条例为契机,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严格规范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全链条各环节运作,堵住潜在监管漏洞,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特别是对风险高发的“募集”环节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惩处力度,以有效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强化监管是为了更好发展,在精准、有效的监管下,私募基金必将在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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