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5日讯(记者武亚东)为规范和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日前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以及申报、审核和分配等环节。《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为: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达到《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要求的县级及以上公共体育场馆和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统称“体育场馆”)。其中,全民健身中心要达到体育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健身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补助资金用于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展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所需支出,包括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公益性体育培训、体育场馆日常维护、能源费用、设备器材更新、体育场馆信息化服务等运营环境改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