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
《办法》的出台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现实的注脚。长期以来,部分银行保险机构不顾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过度向股东及关联方输送利益。反过来,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又损害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利益。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惯用压低或抬高交易价格的伎俩,隐匿关联关系,将集体利益窃取到自己口袋或输送给关联人,成为金融市场的一大毒瘤。比如,包商银行被大股东掏空就是前车之鉴,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及存款人利益,还透支了自身信誉,实属不该。因此,约束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行为非常必要。银行保险机构与国民经济各个行业联系紧密,若不加以纠正和约束这种行为,势必会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素。
过度关联交易并不能给金融市场带来利好,相反,却会埋下金融交易的风险隐患。究其原委,一方面是随着银行保险等机构的业务呈现交叉、渗透,部分关联方利用监管盲区心存侥幸,用不当手段追逐资本并非法获利。另一方面是银行机构关联交易监管是依据200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这套监管制度已经很难实现充分覆盖金融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导致一些机构钻制度空子,游走在不同行业边缘实施非法关联交易。
打蛇要打七寸,此次监管的重点是要精准识别和认定出关联方,《办法》提出采取直接认定和实质重于形式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这个举措的针对性非常有效。比如,对关键关联方采取直接认定方式,由主要股东向上穿透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点防范向股东输送利益风险,此种做法不仅能合理界定关联方范围,还能层层穿透认定关联方。纲举而目张,在这个过程中,顺着关联方这根主线就能发现木偶背后的“提线人”,进而堵住资本借道和大股东隐形持股套现的漏洞。
防范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当交易,需要久久为功。一方面对机构来说,要压实自身的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把主要精力放在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上,对变相交易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对监管层来说,应更多地借助科技平台的力量穿透监管,动态追踪和监管资金流向,一旦发现机构及“董监高”的违规行为就立即采取行业通报,并通过问责机制督促其勤勉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