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一季度开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全面实施,这标志着从2017年9月开始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与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相类似,都是通过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要求和管理,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发生概率,进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从监管思路上看,“规则Ⅱ”着重加强了风险防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导向。经过多轮模拟测算,“规则Ⅱ”实施的短期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会面临较大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事实上,从2021年开始,就已经有保险公司通过发债、引入战略投资者募集资本金,同时主动降低资产或保险业务风险来满足监管规则的要求。从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区分度随着“规则Ⅱ”的实施将有所增加,也将引导保险公司更审慎地进行资本规划和精细化管理,提升资本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Ⅱ”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政策性保险、科技保险、节能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给予政策支持。例如,“偿二代”二期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给予折扣,鼓励保险业更好地支持、促进、服务科技发展。此外,“偿二代”二期对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设置了调控性特征因子,降低其资本要求,从而鼓励保险业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出口等实体经济部门。
将“规则Ⅱ”置于跨国比较评估的框架之下,监管体系需要关注以下问题。例如,风险资本能否准确反映各个机构的风险大小、资本要求对风险是否足够敏感、是否足够关注系统性风险防控、是否足够关注金融集团层面的风险等。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个好的监管体系,固然有其共性的方面,但同时也必须适应各自市场的成熟程度和市场结构,不能超越市场发展阶段而盲目采用过于复杂的、监管成本过高的方法。
与欧美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比,2016年开始建设实施的“偿二代”在适应市场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明显改善,在本次二期工程建设中,相关优势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比如,在负债端,针对国内市场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引导保险公司理性发展重疾业务,管控长期风险。此外,“偿二代”二期工程着重完善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的评估规则和程序,提升保险公司自我风险管理能力,变“要我管控风险”为“我要管控风险”。从长远看,经过“规则Ⅱ”完善后的SARMRA评估体系,将有效提升“规则Ⅱ”在机构自主风险管理激励方面的整体表现,从源头上管控好保险业风险。
(作者系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偿付能力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