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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2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人民法院拟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乡

本报记者 李万祥

□ 此次修改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有的在全省推开,有的则是选择省内部分法院试点,试点适用案件类型也各有不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征求意见,拟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悉,此次修改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真正实现“同案同命”“同城同价”。

据了解,2019年4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同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依据是最高法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依据是户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说,这就造成现实中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于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不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相差好几倍。

此后,不断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建议,呼吁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明确“同命同价”,给生命以同等尊重。直到2019年9月,最高法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此项改革举措才在各地落地。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有的在全省推开,有的则是选择省内部分法院试点,试点适用案件类型也各有不同。其中,河南法院在2019年12月启动,适用案件类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广东法院也于2019年12月启动,适用案件类型包括了符合期限的所有人身损害产生的民事诉讼。四川法院则是在成都、宜宾、遂宁等法院开展试点。

自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试点民事案件类型范围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扩大至全市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采取“就高原则”,由过去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分别计算”,调整为“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试点以来,对于侵权事实清楚的案件,当事人就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无需举证,赔偿标准适用清晰统一,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减少了类案不同判情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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