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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持续提升金融监管能力
陆 敏

1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第四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14家机构和1名自然人被公开“点名”,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隐瞒关联关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违规转让股权、违规代持股权、利用平台虚构业务进行融资等。

通过公开违法违规股东名单,银保监会传递了进一步严格股东股权监管的信号。实际上,从2020年7月4日起,银保监会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已公布4批次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共计81个。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股东不仅仅停留在“点名”上。近年来,银保监会持续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通过严格规范大股东行为,进一步加强股权和关联交易重点领域问题整治,推进一系列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提升穿透监管能力。

银保监会近日披露的情况显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资本不实、股权代持、股东直接干预公司经营和通过不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通过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分批次向社会公开银行保险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股东,起到了严肃市场纪律、强化市场监督的良好效果。

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由于受到监管人手不足、惩戒手段有限等因素的制约,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查处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强化。尤其是今年以来暴露的一些风险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监管能力和手段均有待提升和加强。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接下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一是用法律织好行业健康发展的“篱笆”,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措施,进一步细化对股权管理、董事会运作等方面的监管规则。二是提升穿透监管能力,加大公司治理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合规合法的公开披露,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协作。三是解决金融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提高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成本,要通过惩戒手段发挥震慑作用。四是各部门要发挥协同作用,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有效性。要让监管的强光照进“隐秘的角落”,让“影子”股东无所遁形。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股东来说,入股之前必须端正入股动机,要真心实意把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好,而不能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要按照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要求,不能逾越监管的“底线”,更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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