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一些地方野猪“泛滥”成灾,与人类活动形成冲突,并出现农户猎杀野猪的情况。这样单一物种的爆发式增长,是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缺乏物种之间的平衡所导致的,说明当地缺乏能制约其大肆繁衍的物种。
具体说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性增强,过去那样猎捕动物的现象越来越少,而作为动物食物的植物种群不断生长。二是工业文明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人类在某个时期把很多食肉动物作为对生命财产的威胁而过度捕杀,造成食物链顶端的野生动物大量减少甚至灭绝。如今,很多地方都成为人类活动区域,老虎、野狼、野狗都见不到了,野猪等草食性动物就没有了天敌,爆发式增长在所难免。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来说,调节野生动物物种的平衡,还是要按自然生态规律进行,就是通过培育和引进食肉动物进行生态平衡。特别是在缺乏食肉动物的自然保护区,适当恢复和引进食肉动物不但能丰富生物多样性,还能对大肆增长的食草动物进行制约。实际上,中国已建立的很多自然保护区,历史上都有过虎、狼、野狗等食肉动物,构成生态系统食物链的重要一环。
在非自然保护区活动的野猪,按照法律规定同样要受到保护,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是不文明的,而且有病毒感染传播的风险。调控某些地区野猪过快增长,是否可以用自然法则进行?比如,可否探索用异地“嫁接”食物链的办法,让野猪成为自然保护区或者动物园中肉食性动物的食物?
同时,为了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应采取更多的措施处理好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各地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对于野猪增长形势及危害情况,要经过主管部门及专业队伍的评估,再实施防控野猪危害的依法、科学、规范和稳妥性政策,防止对野生动物报复性乱捕滥猎行为。比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前预警预告危险,让相关社区农户能够积极避让野生动物活动。同时,对于动物造成的损失和伤害,要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兼顾生态保护与群众利益。
实践中,一些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的省份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上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和无人机监测,预防凶猛的野生动物与村民的冲突,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普及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等。一些地方联合保险公司推出“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增强了广大农户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这些经验和做法对其他地方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作者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