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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找准中小银行有效治理着力点
陈欣烨

一段时间以来,隐蔽的股权违规、大股东操控等行为对银行治理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外部监管带来一定挑战。少数银行存在股权违规行为,股东通过隐形关联,建立利益共同体,违规谋取控制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中小银行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分散的客观现实,股东之间的权力制衡能力较弱,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同时,由于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长期以来存在着治理多元、权责不明、职责分散等问题,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出资人的治理效果难以体现。

近半年来,多省份陆续出台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权责。作为中小银行的股东,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是中小银行治理的直接参与者,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在实践中,还需要将出资人治理的权责落到实处,在提升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与促进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方面,发挥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首先,要不断提高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有效性。建立和完善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将风险管控因子纳入经营绩效、薪酬规划等重要的指标体系中,并注重将长期稳健发展的激励指标与短期盈利指标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全员风险管控意识。

其次,要不断提高派出董事和监事履职的有效性。出资人派出的董事、监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应积极履行公司治理职责,包括制定或参与制定银行的经营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对重大事项如合并重组、股权变更、增速扩股等审核把关,参与董事会关联交易、薪酬和提名以及内控等专业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加强与银行风险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有效甄别、处置信用风险。同时还需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和考核、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再次,要不断提高股权制衡的有效性。目前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分散,股东治理缺位较为普遍,而这种情况也很难在短时期内发生根本转变。这就要发挥国有出资人的股权制衡作用,并逐步建立中小股东沟通协商机制和有效的维权路径。此外,建立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股东之间的正常沟通协商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提升中小银行治理效能,既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治理作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但是,仍然需要多方努力、共同协作,并加强对银行治理的监管,才能让治理效能逐步得到显现。

(作者系天津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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