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阜兴系”565亿元非法集资案宣判。阜兴集团犯集资诈骗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罚金21亿元;原实控人朱一栋被判无期徒刑。本次宣判结果充分体现了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启示私募基金监管亟需完善。
法院通报显示,“阜兴系”私募机构发行基金产品募集资金,已核查的160个基金产品共计募集资金368.45亿元,绝大部分资金在募集后未按照产品设计投向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被非法挪用。
缺乏有效监管的私募基金有可能成为犯罪工具。目前私募不需要持牌经营,其发行的产品只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虽然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提示,登记备案不作为管理人合法性的认可,但投资者往往会忽略这条提示,甚至误以为登记备案就是官方对备案私募产品的增信和背书。这说明,加强私募基金监管十分必要。
金融业素来是持牌经营的特许行业,这也是平衡协调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创新悟出的经验。在我国证券私募市场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80%是个人投资者的情况下,私募基金业不用持牌经营,只需登记备案,实际造成了行业出现一体两面:既有优秀者坚守行业本源,专注向专业投资者募资;又客观充斥着大量不具备专业能力和诚信水平的企业,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侵占挪用基金资产,搞非法集资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国际经验表明,私募股权主要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通过为实体企业提供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资本,支持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但在实践中,我国私募行业乱象频发,一些不法分子披着合法外衣,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影响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此外,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财富管理需求爆发,在创新创业大潮的召唤下,大批个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也在爆发式增长。因此,完善私募监管体系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私募管理需要相关部委加强协作,坚持治理私募乱象,比照持牌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在前端,应科学合理制定行业进入门槛;在中端,建议强化托管机构、专业投资者等的外部监督机制;在后端,应扎紧篱笆,完善相关法律,对于资金挪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刑事惩处要“打小、打早”,不让小缺口发展成大缺口,以提高法律震慑力。
总之,私募股权基金应回归初心定位和支持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要理顺监管逻辑,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扶优去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