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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1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资本市场织牢投资者保护网
本报记者 马春阳

11月12日,随着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投资者原告胜诉而落槌,开启了我国资本市场和司法发展的先河。

业内多位专家表示,此案示范意义重大,凸显出我国创新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优势,实现了“惩首恶”的目标,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亮剑”

此次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据了解,该案作为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康美药业案相关当事人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使得针对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的全方位追责体系进一步完善,投资者获得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也得到了丰富。

“在康美药业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积极参加并审慎履行代表人诉讼职责,为广泛投资者原告争取了最大权益。”华东政法大学会计法律研究所所长陈秧秧表示,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参与诉讼,相较以投资者为代表人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创造性地引入受损投资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机制,最大限度扩大了投资者保护范围并便利其及时知情与适时参与,更好地发挥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与震慑效应。这既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中国特色,更凸显了具有创新意义的证券民事赔偿的制度优势。

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加强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近年来,监管机构打出了净化市场生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组合拳,相关政策渐次落地,资本市场的生态有了明显好转。

“截至2021年7月底,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已达1.9亿。投资者结构逐步改善,但占市场97%以上的中小投资者还处在成长成熟的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工作仍需不断加强。”证监会原副主席阎庆民此前在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去年新证券法增设了“投资者保护”专章,就投资者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出诸多适应我国国情的重大探索与制度创新。一年来,一系列改革措施和配套制度相继落地,取得积极进展。

法律制度供给的不断完善,是给予投资者更好保护的根本。2020年3月出台的新证券法为投资者保护建立了多项新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建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为中国版集体诉讼的纲领性法律法规。

2020年7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投保机构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为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证券期货犯罪刑事惩戒力度,对包括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进行了修改,欺诈发行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虚假陈述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确立了“十四五”证券执法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与重点任务,其中明确要求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在全面总结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将有效地惩戒阻却违法造假者,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康美药业案的判决结果将有助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不断提高公司质量。同时促使中介服务机构履职尽责,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郭雳指出。

投资者保护任重道远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的生态近年来有了显著好转,但还有若干顽瘴痼疾等待解决,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在康美药业案中,独立董事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额也创下了历史之最,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与讨论。

“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力而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自该制度诞生以来,独立董事未能发挥职能反而沦为公司治理花瓶的相关案例不胜枚举。”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武表示。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朱振武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立法工作。以确定独立董事履职和管理的法定标准,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进行制度改革以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等方面独立,不受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三是推行独立董事的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给予独立董事安全感,使他们能够坚定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是对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措施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这些机构的尽职与否,关系到中小投资者的切实利益。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表示,以此次康美药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契机,中介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律。在监管层面,建议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更多地制定一些可量化、可执行性高的行为准则,同时对中介和具体的执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更严厉的处罚标准,通过规范资本市场中介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首先要防范和打击各种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一是鼓励内部人吹哨。二是对潜在侵占行为进行限制。三是提升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完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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