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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率先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个人破产还能“重生”
本报记者 杨阳腾

□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留发展空间。

□ 实施个人破产状态联合公示制度,既能实现多渠道公开失信行为,形成各方面有效监督,又能有效引导相关主体诚实守信,保护个人破产信用可修复的权益。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恶意滥用?如果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能不能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当前,我国整体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不排除一些人会恶意借贷并大肆挥霍,然后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因此,为避免‘赖账得利、诚信受损’,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严惩失信行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文福说,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保留发展空间,获得“经济再生”的机会。

此前,深圳市出台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对相关问题有明确规定。《实施意见》要求,相关单位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深圳信用网”等多个平台联动公示个人破产状态。如果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将予以公示,切实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我国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为了破解这一问题,《实施意见》还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实施意见》明确,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免责考察期限届满或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等情况下,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专家表示,联动公示机制拓展了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全流程加强对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倒逼债务人自觉加强诚信自律、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公示平台获悉债务人个人破产状态和信用信息,从而提示和明确相关行为风险。

王文福表示,深圳实施个人破产状态联合公示制度,既能实现多渠道公开失信行为,形成各方面有效监督,防止债权人恶意逃废债,又能有效引导相关主体诚实守信,保护个人破产信用可修复的权益。

“促进破产有效监督、高效办理是建立这项机制的一大特点。”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吴德林表示,个人破产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建立常态化、高效率的个人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打通了“数据壁垒”,优化解决了材料重复提交、信息重复填报等问题,多方合力提高个人破产办理质效,使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更全面、更便利地获取破产信息,为恶意逃债问题的社会化治理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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