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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11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重在落实
郭 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近日落幕,经各缔约方共同努力,终于达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一揽子决议。作为负责任大国,中方始终以建设性态度同有关各方积极沟通磋商,为推动大会最终顺利取得成果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在《巴黎协定》全面落实方面,国际社会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仍需加强实际行动。

此次大会是自2015年《巴黎协定》进入实施阶段后召开的首次缔约方大会,国际社会对大会取得实质成果寄予厚望。各缔约方在约两周时间内,努力弥合各方分歧、扩大共同立场,完成了持续6年之久的《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包括市场机制、透明度、国家自主贡献共同时间框架等议题的遗留问题;达成相对平衡的政治成果文件“格拉斯哥气候协议”等50多项决议,在推动低碳能源转型等方面进一步凝聚国际共识,为《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

但本次大会仍存遗憾和不足。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核心关切仍未给予充分回应。早在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上,发达国家就承诺到2020年每年共同调动至少1000亿美元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变挑战。然而这一承诺从未真正得以兑现,有关资金落实的谈判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在适应问题上,发达国家也未正视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普遍较弱的迫切问题,对全球适应目标态度持续消极,仍然反对为其设立正式谈判议题。

众所周知,在长达20多年的联合国气候谈判进程中,一些发达国家总是试图逃避其应负的责任。发达国家在过去200多年的工业化过程中,一直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但在气候谈判中,部分发达国家却妄图挑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向发展中国家转嫁减排责任,又或者在制定目标时夸下海口,后续却缺乏行动力。此种缺乏诚意、逃避责任的做法,已严重拖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

在当前气候危机日趋严峻之际,各方应作出实际贡献,切实推动《巴黎协定》全面有效实施,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尤其是部分发达国家不能“欠债不还”,应切实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率先承担大幅减排义务,充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关切,真正投身到国际社会应对气变大潮之中,为全人类利益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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