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现以书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作为债权的受让人,现要求各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义务。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公式
注:以上债权金额暂记至2019年5月28日,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实际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或按相关债权文件约定计算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