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获批通过。据悉,本次通过的《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相衔接,对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措施作出规定,对不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维护市场秩序,及时依法依规对投资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与资本市场诚信体系息息相关,如果行政执法当事人愿意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措施,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另一方面也有益于让投资者更高效地获得赔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表示,行政执法当事人作为关键少数,加大对他们的监管,还将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交易,对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近年来,证券市场法治化建设不断推进。早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即引入行政执法和解相关制度,其中新增的第171条,规定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采取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投资者损失等措施情况下的处理。具体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71条显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承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恢复调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出台是对新修订的证券法深入实施的有力推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因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纠正对资本市场产生的扭曲行为。”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表示,这将对资本市场维持健康的市场秩序起到促进作用,也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推动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今年3月,证监会在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透露,《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程序规定》列入了“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证监会同时表示,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的制定、修改工作。
7月6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使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业内人士指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专业性强、耗时长、成本高等特点,建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是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方式,有利于最大化利用现有行政执法资源。“本次通过的《草案》是我国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证券期货的行政和解制度,同时也是行政执法方式的一大创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熊文律师表示,通过行政和解,有望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尽快恢复市场秩序,尽快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目标。
熊文表示,对于投资者、被调查人以及监管机构而言,这是一种值得鼓励的纠纷解决方式。《草案》有助于推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高监管效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