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提出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近年来,我国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大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力度,各地正确处理古与今、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在摸清家底、分类保护、修缮提升、活化利用、传承弘扬、法治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比如,文化和旅游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让历史文化飞入寻常百姓家。刚刚实施的《四川省三星堆遗址保护条例》,为三星堆遗址保护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山东青岛开展《青岛老城区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更好实现城市文脉的传承和城市功能的有机更新。
我国地域辽阔,历史文化遗产和遗迹时空布局广泛,在保护传承方面存在不均衡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这根弦绷得还不够紧,受制于认识理念、管理机制、技术方法、财力保障等因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和隐患,亟需改进。2019年,住建部曾对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因保护不力致历史文化名城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划定保护范围工作进展缓慢、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盗卖历史建筑构件和异地迁建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一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疏于保护,甚至为“给建设让路”而随意拆除,对城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为避免文化遗产成为“文化遗憾”,必须用绣花功夫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用一百个尽心做好这道“必答题”,为世界留下更多扇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窗口。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是一句口号,应落实到行动上,多角度发力,精准性保护,摸清底数,划定范围,压实责任,继承创新,逐步建立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地段街区、古井古桥古树以及工业遗产、农业水利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体系,做到有的放矢、应保尽保,绝不能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地抓工作。
对于文化遗产,各地应注重坚持以用促保。一方面,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做好“活化利用”文章,将历史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相得益彰;另一方面,坚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传承工作中,让优秀传统文化真正融入生活、回归社会、服务人民。
此外,要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格局,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扎紧“笼子”,强化约束和惩罚力度。各地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工作协同,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实现制度、政策、规划、标准等层面的协调对接。加大资金投入、人才培养,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强化考核问责,对违法破坏行为保持“零容忍”,真正发挥威慑警示作用。加强法制建设,让文化遗产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