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是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点。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资金90%以上来自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尤其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资金。随着生态补偿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这一态势将给政府财政带来一定压力,同时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将通过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诸如通过一系列改革举措,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等,把生态环境责任和经济责任联动起来,将有效提高相关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也将发挥更大作用。在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科技及基础能力偏弱的条件下,实现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挑战巨大,尤其离不开市场主体的深度参与。由此,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落实生态保护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全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基础的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可再生能源、甲烷利用等领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改革举措,将持续走向深入。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既是当前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的有力保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努力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