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借款人/担保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渤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针对编号为DLQY201705240038的《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协议(以上统称“原合同”),于2021年7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DLQY201705240038-1的《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自2021年7月30日终止,原合同以及(2018)苏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转至委托人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由委托人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行使相关权利。
现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公告通知,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2021年7月30日起,向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以及(2018)苏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杭州东方邦信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