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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9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从“要我做”到“我要做”
亢 舒

在近期不少省市公布的“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中,租购并举被普遍提及。可以预见,各地将加快补齐住房租赁短板,租赁住房走向了住房发展的“舞台中央”。这其中,旨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得到重点发展。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地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目标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要求的具体行动,值得点赞。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既是“要我做”,还应形成“我要做”的责任担当。人才是一个城市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地方政府应该把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及自身确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目标任务,切实转化成内生动力,增强主动性,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诚然,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比发展房地产而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或许会有不足。长时间以来,地方政府习惯于将房地产作为刺激经济的手段。而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往往需要政府有一定投入,还要给予众多政策支持,单从经济效益来看,可能不如发展房地产有吸引力。

应该看到,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之下,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正在逐步完善,过度依赖房地产的老路越来越走不通。地方政府应将眼光放长远,以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为己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出台了众多支持性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实现资金平衡,有利于引导更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赁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望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转型发展的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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