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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9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募行业须回归本源
周 琳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示,私募基金行业要更加突出回归行业本源,坚守“真私募”定位。

何为“真私募”?私募基金一般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通常豁免审核(但须备案登记等)而设立的投资基金。目前,金融管理部门对私募基金的定位是准金融机构,尚达不到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正规持牌机构的地位,一些针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不适用于私募基金。再加上私募基金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内涵和本质的法理界定,全行业关于私募基金本质和治理规范的共识尚处于形成之中,这些情况给鉴别真伪私募带来一定挑战。

抛开争议之处,现行公认的合法“真私募”至少具备四方面特点:一是我国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虽不设行政审批,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要到协会备案;二是私募基金只能采用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三是私募基金的合法法律载体为公司、合伙企业或契约制组织;四是从工商登记等情况看,正规的私募基金公司名字里可能含有“财富管理”“资本”“投资”等字样,而非法私募则不能使用相关字样注册登记,多数也无法到协会备案登记。

但即便如此,从定义和实际看,一些私募机构在发展中偏离应有的定位,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资产。私募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背道而驰。

坚守“真私募”定位,须加快构建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完善法律法规层面,要针对私募基金“准金融机构”的定位谋划长远。目前,虽然已有《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文件,初步形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但仍有必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私募基金的各项基础性制度,尤其要抓紧明确私募基金的权威定义和相关解释。

坚守“真私募”定位,还须敦促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归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和创业创新的根本方向,营造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投资理念,厚植行业文化,突出信义精神,坚持私募姓私,严格规范“募、投、管、退”全链条各环节运作。证券监管部门可考虑坚持分类施策、扶优限劣,以更大格局和更长期规划支持“真私募”,严厉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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