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等,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怎么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出答案:可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近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外发布,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主体资格,完善申请监督期限起算点,明确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为当事人及时有效行使申请监督权利提供指引。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必须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前不久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依法监督法院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既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更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充分保障这一权利,需要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对于政府,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弱势,所以,权利救济也应更被看重。救济渠道能不能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都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合法利益。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的“诉讼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致使当事人权利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
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容易,但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难,有时存在“一抗了之”的现象。监督不仅要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更要力求监督实效,将监督责任一以贯之,敢于求真、动真、较真,依法跟进监督程序。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监督的方式,要么是对某一领域的专项监督,要么是对多起案件中同类问题的类案监督,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可谓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