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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8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没有“破”的勇气哪来“立”的机会
李万祥

企业破产法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促进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大潮起起伏伏,没有“破”的勇气,哪来“立”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留住那些能留的,“破”掉那些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挽救还有价值的困境企业。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破产是企业“起死回生之术”。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就意味着死路一条?不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专门设立了有关重整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体现出对企业主体的更大关怀。即在企业走到破产边缘,企业破产法除了注重对债权人的公平保护以外,还强调对债务人的挽救,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

企业要在破产中获得“重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既要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又要优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使破产企业尽快退出市场,避免资源浪费。

企业要在破产中“重生”,离不开专业化的法官队伍。这些年,我国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队伍建设正在加快,司法专业化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截至2021年5月底,全国法院已经设立14家破产法庭、近100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开设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也大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企业要在破产中“重生”,离不开多方社会力量的支持。破产不只是企业的事,更是关系全社会的事。破产中的职工安置、维护稳定、费用保障、税收减免、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不是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就能解决的。我们要更加重视“府院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划定边界,保障各部门依法协同推进解决企业破产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环境,降低企业重返市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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