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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7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高法出台规定保护“人脸”安全——
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公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最高法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新规自8月1日起施行。

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最高法从侵权责任、合同规则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16条规定。分析显示,在因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所引起的相关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责任承担既包括侵权责任,也包括违约责任,受侵害的权益既包括个人信息权益,也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以及财产权。

对于部分APP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最高法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针对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却较大,如果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低的不平衡状态,最高法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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