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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7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让“配制酱油”打擦边球
张智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提出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传统发酵酿造工艺的成本相对较高,一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生产配制式的调味产品。更有甚者虽然在产品上标示“配制”字样,却声明此类产品无健康危害,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如此煞费苦心,是对消费者的变相欺诈。这种行为,既违背了诚信经营的基本商业道德,又僭越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严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可谓打中了不良商家的“七寸”。

禁止配制式调味品招摇过市,不能仅寄望商家自律,更需要严格执法。食品安全法对违法利用添加剂生产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作出了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刑法也设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某些商家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有关部门应对其依法作出惩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常态化依法加强监管执法,保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

杜绝“配制酱油”乱象,离不开各界合力共治。这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商家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更需要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对不良商家加大违法犯罪惩戒力度;还需要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企业从业人员积极监督举报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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