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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6月2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扎牢股权监管风险篱笆
江 帆

禁止大股东与保险机构之间交叉持股,严禁大股东不当干预机构高管正常选聘;在交易行为上,禁止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属于保险机构的商业机会等。这是6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给保险机构大股东划出的行为准则红线,意味着保险机构大股东监管开始进入强监管时代。

所谓保险机构大股东,《办法》的界定是持有保险机构15%以上股权的;或实际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即算达标。

从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大股东身份的界定,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大股东对保险机构经营发展存在的重要影响。大股东的行为和决策,不仅决定着公司资本金的变化、资金投资取向等,而且会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股权监管一直被视为非常重要且基础的监管领域。

从实际情况看,近十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不少产业资本持续进入。他们大多背景显赫,实力雄厚,但却不一定都很了解投资保险业需要有长期的资金准备,且前期投入大,盈利等待周期较长等特点。还有一些资金看中的是保险业带长钱性质的现金流量,抱着“捞”快钱或为自己产业建立一个长期资金补充源的想法进入保险业。这给保险业带来了资本不实、股票代持、不正当关联交易等不规范现象和潜在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保险监管目前已经形成以《保险法》为基础,《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监管体系。在规范大股东行为、提升保险行业公司治理水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此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出台,更进一步扎紧了现有股权监管体系的风险篱笆。

《办法》在多方面升级了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强度,包括在审慎投资上,要求保险机构大股东保持杠杆水平适度,确保投资行为与自身资本规模、持续出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在入股资金上,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大股东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在股权关系方面,实施穿透式监管,重申保险机构大股东要确保股权关系真实、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设定了质押保险机构股权数量50%的限定性红线。

对大股东行为的强监管,将有利于建立更高效合理的股权监管机制,提高保险行业公司治理水平,特别是在当下保险业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强监管将是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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