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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6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
失信惩戒更具效力
□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上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出入境,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怎么办?一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通过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让公司得以转危为安。

原来,李某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由某文化公司、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只付了一点利息,遂被诉至法院。经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法院又依申请人申请,对李某、王某采取了边控措施。但是,李某、王某急需出境办理黄金销售许可证等相关事宜,向法院申请解除出境限制,并提供信用承诺,即作出还款计划、提供担保人。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出境限制。

对此,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在依法查封担保人相关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解除了李某、王某的边控措施,给予宽限期。不久后李某将借款连本带息全部归还。至此,一起大标的借款合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信用修复,是指法院可依被执行人申请,充分考虑其积极履行和担保行为,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删除,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行为。”吉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修文介绍,针对愿意积极履行且提供了担保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适用信用修复机制让其获得“喘息之机”,增强履行能力,促进尽快执行到位,让双方当事人获得双赢。

在执行中,如果法院机械地采取强制措施,不给予企业当事人宽限期限,不仅会让申请人的债务得不到清偿,还会造成被执行人的企业“雪上加霜”。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被称作“放水养鱼”式的善意执行举措,为不少市场主体解了燃眉之急。

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让失信者受到惩处,也要让诚实守信者受到激励,促进诚信社会建设。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发展。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截至2020年底,有751万人次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成为信用中国建设的一大亮点。

最高法执行局有关负责人指出,畅通信用惩戒救济渠道,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5月,最高法出台指导意见,提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根据意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还探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创新诚信履行“通行证”。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合作,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对AA级且无不良司法记录的诚信企业,在诉讼中依法适用更为柔性、灵活的司法措施作为激励,鼓励企业珍惜、爱护信用。

诚信企业在办理贷款时也能享受到优惠。在浙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与辖区21家银行机构达成合作,将诚信履行名单纳入“普惠金融征信平台”和“信用宁波”平台守信红名单,把诚信履行企业名单与“芝麻信用”等网络信用场景挂钩,为诚信履行当事人提供相关优惠和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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