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履职中存在的“硬伤”,银保监会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设立监事与监事会专章,对有关细节进行明确,足以看出监管部门对监事会履职的重视程度,而且有助于促使监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能否履行好监督职责,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其中设置专章对监事和监事会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引发业界关注。
事实上,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及监事会如何履行好职责,监管部门曾在多个文件和办法中予以明确。比如,原银监会在2012年发布《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对监事会职责与权利、监督职责等进行规范。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明确,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重点关注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等七方面工作。
近年来,通过监管部门的引导与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监事和监事会履职作用得到了较好发挥。但也要看到,目前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仍存在“三会一层”职责不清晰,越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问题,尤其是存在监事会监督不到位问题。有的监事特别是外部监事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缺少银行保险等专业知识和相应履职能力;有的不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有的监事会未能履职尽责,对一些问题未能有效监督预防。
针对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履职中存在的“硬伤”,银保监会此次在《准则》中设立监事与监事会专章,对监事的产生、任职时限、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并以列举的形式指出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董事会经营决策等六个方面的事项。这些新思路足以看出监管部门对监事会履职的重视程度,也有助于促使监事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不仅如此,银保监会在近期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可见,监事会不仅要履行好监督职责,还要履行好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责任。因此,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的责任至关重要,监事会也应主动作为。
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是监事能否履行好职责的基础。监事应不断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于监事会来说,要履职到位,发挥好监督职责,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公司情况的发展战略,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及各方合法利益。
监事会还要承担起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工作职责。应根据机构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并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履职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董事监事日常履职情况以及履职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为全面客观评价奠定基础,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