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万祥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报告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增幅明显。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3件,同比上升77.6%;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454件,同比上升82.3%,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2件,同比上升72.2%。
统计数据的变化,源自人民法院更强化事前预防性司法和事后恢复性司法的应用。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判令当事人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
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垃圾综合处理厂长年、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以及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造成租用农地严重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等高达1.31亿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实际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并另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完善配套机制,包括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依托智能化建设和生态修复基地建设,开展多元化的生态修复;充分运用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丰富事实查明规则;鼓励各地探索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安全。
“环境资源司法规则供给更加密集,系统性更强。”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建议,要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立和优化布局,统一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健全“三审合一”“区域流域协作”等审理机制;构建生态环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生态标准,明确司法审查的绿色导向。
生态环境治理需多部门协调联动和多元共治。据了解,最高法推进构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与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同时,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磋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与司法确认的衔接配合,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原则,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