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法施行,是我国“三农”领域的一件大事。为乡村振兴立法,将更加明确乡村地位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如何让乡村更好发挥功能,将已有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法定化。
6月1日,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三农”领域的一件大事。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到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再到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战略的四梁八柱已基本构建起来。在“三农”工作重心实现历史性转移的节点上,把握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精髓,才能确保各地的实践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
在制定这部法律前,农业农村领域已有很多法律法规,宏观层面的有农业法、畜牧法、土地管理法,专业的如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何还要制定一部专门指导乡村振兴的法律?原因有很多,先从两个维度来看。
一方面,乡村发展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经验的共性部分需要固化和推广。以往,很多地方也强调“三农”工作的重要性,但常常“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乡村振兴落地落实,要真刀真枪地干、真金白银地投。立法将更加明确乡村地位的重要性,更加明确如何让乡村更好发挥功能,将已有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措施法定化。通过法律规定乡村振兴最低限度必须做成什么样,任何地方都不能毫无作为。
另一方面,乡村发展也有一些深刻教训。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很多乡村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陷入人、财、地“失血”的困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地农民生活、乡村面貌得以改善,但也有极个别地方违背乡村发展规律、违背农村实际,把好事办成了坏事。治理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痛点,比如耕地流失减少、生态受到破坏等,要有硬措施。这部法律就是要让一些地方不能肆意妄为,让一些地方不能急躁冒进,给一些地方划红线、设底线。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已3年有余,我国乡村格局正处在大演化大调整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遇到的挑战更多样,利益关系更复杂。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之际,有必要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视乡村振兴的关键点。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有促进城乡融合的高度。城市和农村是命运共同体,从地图上看,城市是一个点,乡村是一大片,城市的发展要靠乡村的托举。衰弱的乡村无法承载繁荣的城市,而振兴乡村也涉及城乡关系的深刻调整。因此,这部法既是“三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有关城乡融合的上位法。该法开设城乡融合专章,对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产业协同等做出明确规定。在笔者看来,关键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有维护农民利益的厚度。“三农”工作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伴随乡村建设行动,一些地方酝酿大拆大建,一些地方打起农民土地主意。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多听农民呼声,多为农民着想。把农民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一件一件找出来、解决好,不开空头支票。用好乡村的耕地、农房,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和土地增值收益,让农村改革的好处更多惠及农民。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有拓展农业功能的深度。乡村振兴离不开对农业功能的科学把握。随着经济发展,虽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值在下降,从1952年的50.5%降到2020年的7%,但农业的多种功能日益凸显。除了食品保障之外,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开始被人关注。绿色食品滋补人们的胃,稻田林地涵养人们的肺,乡愁情感抚慰人们的心……如果说城市让生活更美好,那么乡村就应让人们更向往。振兴乡村,要保障好农产品供给安全、保护好农村生态屏障安全、传承好优秀乡村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