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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4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
法律事务合作服务湾区建设
任宏达

市场公平竞争和开放创新的司法保障水平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评价。相较于其他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难点之一在于三地经济社会规则存在较大不同,民商事纠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鉴于此,《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区际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不同法域间为解决互涉法律问题而展开的司法合作。区际司法协助则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应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求,另一地区司法机关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如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港澳回归前,三地通常以国际条约来处理相关事项,回归后,港澳特区原有法律和司法体制予以保留,形成“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独特格局,国际条约的适用基础不复存在,由此形成的制度“真空”造成了实践中的巨大困扰和不便。如何在保持港澳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协调三地司法合作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粤港澳大湾区的提出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探求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力求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这对当前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

第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自此,涉外法治理念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理念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国内、国际法治二元划分思维定式,成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间重要的桥梁纽带,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创新,更适宜妥善处理内地与港澳相关法律问题。在涉外法治理念引领下,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应提升至区域法律事务合作的新高度。这就需要内地相关的立法与法律修订应充分考虑台湾、香港、澳门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法律适用范围、提供制度接口。充分利用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形成大湾区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进一步加深与港澳特区的司法合作交流。

第二,充分发挥区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效能。当前区际司法协助“安排模式”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安排”主要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香港与澳门两两协商达成,势必存在制度上的重复建设以及细则上的差异,造成法律适用的繁琐化和碎片化。二是“安排”从磋商、签署到生效往往需要经历较长时间,而信息时代的社会和科技发展则日新月异,相关磋商成果可能很快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不能完全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对此,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涉港澳台工作指导小组,在全国建立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确保司法协助工作规范高效;建立全国法院区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在司法协助领域推进科技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基于此,还应提升和发挥区际司法协助管理平台的效能,形成统一受理、管理和转递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效率。

第三,持续推进粤港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的建设。加强调解制度的运用,有机整合调解、仲裁和诉讼功能,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础推动纠纷化解多元化,这是商事争端解决中心建设的核心要义。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内部,现有的民商事“安排”还不能涵盖海商、破产和部分知识产权的议题,而这些恰恰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点发展事项。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的诉讼替代作用能有效填补目前的空白。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外部,从域外经验来看,世界一流湾区无不拥有完善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其作为纠纷化解和效率提升的重器,也必将提升大湾区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进一步完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不论是立法的供给,还是平台的搭建,最终都要回归到制度的实施,而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属不同法系,法律实务和法学研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资格培养制度差异较大,法律文化和营商习惯不尽相同,这就为相关人才的储备和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应当从盘活存量、做优增量两方面着手解决。支持各类机构人员以挂职、研修、访学、外聘等方式进行交流互鉴,以专家组等形式进行有效整合;优化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方案,以涉外法治人才建设为导向,加强国际法与国别法教学,侧重中英葡法律语言培训,在大湾区内形成师生互派、学分互通、学位互授的联动培养模式。

新时代,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将进一步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不断丰富“一国两制”的实践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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