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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4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筑牢国家生物安全防线
——全国人大常委会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发言摘要
本报记者 李万祥

《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填补了我国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空白,夯实了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基础。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恰逢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凸显本法的特殊重要性。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做了发言。

中央国安办副主任刘海星

提升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整体能力

要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大原则贯穿《生物安全法》实施全过程。统筹发展和安全是《生物安全法》秉持的重大原则,明确写入了法律总则;法律还设专章明确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重点方向,鼓励自主创新。当前,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药卫生领域的科技发展迅速,对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了新课题。要通过实施《生物安全法》,将党中央确定的统筹发展和安全重大原则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要把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作为法律实施的主题主线。《生物安全法》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聚焦生物安全领域突出风险隐患,规定了11项重要制度,全链条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是迄今为止生物安全领域最全面、最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政策工具箱。要增强忧患意识,把法律制度安排细化为防控风险的扎实举措,做好应对生物安全各种风险的准备。

要在实践中打好“总体战”。生物安全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综合体现。要强化系统思维,以法律实施为重要抓手,凝聚各方面力量,补短板、强弱项,提升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整体能力。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

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四梁八柱”

《生物安全法》重点突出以下方面: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做好顶层设计。《生物安全法》明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以及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组成、职责和运行机制,压实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责任,要求建立省级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筑牢筑实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屏障。

二是建立基本制度,强化安全保障。《生物安全法》全面总结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短板弱项,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确立了11项基本制度,构建起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四梁八柱”。

三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良性互动。《生物安全法》对各类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主体和活动严格要求,严防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同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鼓励生物科技创新,通过发展提升国家安全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防范重点领域风险。《生物安全法》系统梳理各领域生物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专项制度,分设专章对防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曾益新

生物安全有法可依、依法治理

充分认识《生物安全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生物安全法》将党中央关于生物安全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法律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健全我国生物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为维护和塑造国家生物安全筑牢了法制基础,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更好地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我国生物安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新时代。

及时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普法宣传工作。为推动国家生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充分发挥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第一牵头单位作用,将《生物安全法》普法宣传作为年度重点工作持续推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系统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统筹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制修订工作。为不断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加快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卫生健康领域配套法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将完善《生物安全法》配套法规制修订工作列入《协调机制2021年度工作要点》,统筹推进生物安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

塑造有利的生物安全外部环境

去年以来,我国率先取得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同时积极推进国际合作,提供疫苗等公共产品,以实际行动为维护全球生物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受到广泛赞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当前形势下,实施好《生物安全法》需继续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定不移做好自己的事情,同时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深入参与全球治理,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塑造有利的生物安全外部环境,确保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主动。

外交部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生物安全法》实施涉外交各项工作。一是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筑牢外防输入防线,同时推进疫情防控国际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二是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国际生物安全形势跟踪研判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三是积极引导联合国、世卫组织以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下的审议进程,推动完善生物安全全球治理。四是加强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协调及务实交流,拓展生物领域互惠合作。五是宣介《生物安全法》及我国生物安全政策立场主张和取得的成就,讲好中国故事。

科技部副部长相里斌

系统提升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科技部将做好《生物安全法》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强化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加强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管理,加快推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制定和配套文件出台,加强地方支撑能力建设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分级分类管理。

二是加强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管理。为应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风险,科技部和司法部起草了《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已报送国务院待常务会审议。

三是加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推动生物安全基地平台建设。目前,科技部已完成3个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88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建设审查工作。

四是加强科技攻关,强化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结合“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病原学与防疫技术体系研究”等重点专项以及“新发突发传染病”2030重大项目的启动实施,围绕《生物安全法》部署的科技创新主要任务,开展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防控、新型两用生物技术等科研攻关,系统提升我国生物安全科技支撑能力。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

做好农业领域生物安全工作

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做实做细做好农业领域生物安全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组织动员各有关单位,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讲,普及生物安全科学知识,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发现、识别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能力。

二是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系建设。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提升农业领域生物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健全配套法规。加快推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农业领域生物安全相关法律与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形成农业领域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体系。

四是细化工作举措,狠抓贯彻落实。强化重大动物疫情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动植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统筹推进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体系与能力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加快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管理名录,细化外来入侵物种防范和应对措施,加快动植物资源抢救性收集保护。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

提升生物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开展重要区域生物资源调查评估和观测,构建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信息平台,定期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

二是加快配套政策体系建设。按照《生物安全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三是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生物安全监管科技支撑体系。依托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生物技术生态环境风险评价、监测、检测和安全控制技术体系。开展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监测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开展我国重要生物遗传资源及其数据信息全球流转追踪监测研究。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将于今年10月在昆明召开,会议将制定未来十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生态环境部将以此为契机,组织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司法部副部长左力

做好《生物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

司法部将切实做好《生物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生物安全法》配套制度制定、修订的立法审查工作,加快构建完善的生物安全法律配套制度体系。配合有关方面抓紧梳理研究现行法律、法规与《生物安全法》不一致的内容,及时做好清理修改工作。

二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将生物安全法治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推动宣传工作长效化。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各级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贯彻实施《生物安全法》的浓厚氛围。结合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法治宣传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生物安全法》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三是做好执法监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履行执法监督工作职责,加大生物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力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职能作用,为《生物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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