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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  下一版 2021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有力举措
——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
□ 本报记者 曾诗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是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的有力举措,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丰富发展的重要篇章。

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香港特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香港市民参与政治的基本形态。

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分别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选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产生办法和制度程序则规定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之中。本次完善香港特区有关选举制度,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并不涉及香港基本法正文。

此次完善采取“决定+修法”的方式,分步予以推进和完成。首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再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在国家层面完成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后,香港特区再对本地有关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田飞龙表示:“本次修法路径的选择是合宪合法的,是有充分理据的。”

他介绍,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宪制秩序,其中,宪法是基本法的来源和基础,也是香港选举制度的最终宪法依据。

此次完善选举制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有关的制度创制权,其宪法上的主要依据是第31条、第62条,相关条款赋予了全国人大对特区的创制权及规定有关制度的宪制性权力。按照我国宪法惯例,全国人大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相同议题制定更为具体的制度架构。

从香港基本法角度看,田飞龙认为,中央在基本法上享有全面管治权,对基本法的重要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包括选举制度)的发展享有主导权和决定权。此次修法是中央依据宪法对基本法附件的修改和调整,符合基本法正文有关香港选举制度原则的规定,也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是对“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秩序的丰富发展。

他同时提到,香港基本法第1条和第12条是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规定了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及与中央的权力关系,香港国安法第2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基本法条款中,也表明中央对香港政治制度的主导权和决定权。

总而言之,此次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进行完善,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也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

“中央依照惯例明确选举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具体制度细节仍有待香港修改本地相关法律加以落实,本地仍有法律空间按照‘爱国者治港’原则和中央有关决定要求进行配套修法及查漏补缺。”田飞龙说。

是权力也是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职权。从宪制层面对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作出决定,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

田飞龙说,全国人大享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此次决定的法律基础,在于宪法的特区制度创制权和基本法有关选举制度的原则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的,是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中的合宪性权力,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不容挑战。”

基于上述宪制地位和权威性,全国人大的此次决定可约束国家各级法定机关和特别行政区所有公权力机关,并对相关的下位法律法规之配套修改和完善产生制度支配力。基于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进行针对性具体修改,并在此基础上,为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有关法律提供宪制性依据和指南。

田飞龙认为,选举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助于挤压和排除反中乱港势力、本土激进分离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操纵选举、渗透权力架构及从事危害宪制秩序与国家安全的空间,而且将促进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清理和重塑香港政治风气与政治秩序,催生爱香港与爱国家相统一的新型政治文化和政治伦理规范。

“完善选举制度以中央主导和理性的制度建设方式,帮助香港走出‘过度政治化’陷阱,恢复社会互信团结,并产生对国家政治体制的新认识和新认同。”田飞龙认为,此举将推动解决香港“人心回归”与爱国主义精神落地扎根的治理问题,重塑“一国两制”优良健康的精神秩序与制度风貌。

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基础立法者和最终责任人,是特区及其制度的唯一创建者。”田飞龙强调。

他进一步强调,此次对香港选举制度进行完善,让我们进一步清晰理解到,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享有制度创制上的主导权和决定权。这一权力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可以根据香港管治实际与社会发展需求对有关制度进行完善,确保香港制度变迁的顶层权威性和活力来源。

同时,在确认中央主导的前提下,我们也需要坚持在重要的制度建设议题上激发和推动香港特区政府主动承担法治责任,做到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

“无论是国安立法还是选举修法,其实都是中央主导与香港协同的制度建设模式,这一模式可以作为一种稳定的‘一国两制’良性互动关系加以确认。”田飞龙说。

谈及香港未来民主政制发展,田飞龙强调,要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要坚持中央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也要尊重和推动香港特区政府在高度自治范围内服务于香港全体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诉求和制度进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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